中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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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主要从偿二代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未来5年直至2020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做了量化的规定,若未满足条件则将勒令该保险公司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或者禁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惩罚措施。
《通知》中第三条: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此条规定与2015年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无区别,我们在报告《“融资型”保险公司的高杠杆运营模式》中提出,偿二代对传统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影响不大,在已经公布2015年年报的公司中,平安寿险和新华保险在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都有所提升,且都在2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平安寿险、新华保险2015年偿付能力充足率(百万元)
以高现价产品保费为主的保险公司,投资端比较激进,投资权益类的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我们在报告《“融资型”保险公司的高杠杆运营模式》中也提高了此类保险公司在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下降,若触发监管红线或将进行增资、发次级债等必要手段提高偿付能力。中融人寿就曾因2015年第三、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不达标而被保监会叫停新业务以及不得增加股票投资。但《通知》中比偿付能力的监管更细致的是保监会对于万能险的销售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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