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维修检测养护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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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及经营者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重新调整和规范,为了增强机动车维修市场准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确立专业化的引导方向。该规定提出: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
2005年,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对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作了规定: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应配备一定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功机等。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的开业条件进行了规定。其设备要求主要参考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要求,并根据相应专项进行取舍。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特别指出:对现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核定技术级别,在维修设备配给方面,车身校正设备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
(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2012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中第六条提到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例行检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提到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此项规定可以刺激对商用车举升设备的需求。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指出: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该规定还规定了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对汽车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交通部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5)《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
2004年12月8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即一家汽车4S店只能卖同一品牌的汽车。
2014年8月1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该决定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决定: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新政策对汽车未来销售模式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支持,比如,一家4S店将可以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汽车超市”、“汽车卖场+综合维修厂”等新销售模式有望成为新兴发展方向。
(6)《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针对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7)《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为2011年10月2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推荐性国家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不少消费者在买车时,都会遇到车内有异味的情况,但之前我国一直没有针对车内环境中污染的控制标准,此标准一出,立刻引发厂商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车内空气中有关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8种常见的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这些东西大多来自车辆的内饰,如坐椅、仪表盘、地胶、密封条等,或来自车辆生产所需的稀释剂、胶水油漆及涂料。《指南》的出台,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车参考。(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研究报告,汽车养护行业分析报告,汽车快修连锁服务行业调查报告,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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