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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康复器械主要产业政策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1-26 15:53:06】【打印】【关闭】
(1)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2010年9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2)“十二五”规划纲要
 
2011年3月,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八篇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第三十六章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之“第四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并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我国的助老、助残事业的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政策层面更好地引导康复器械行业的长足发展。
 
(3)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2011年4月,原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4)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年11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医学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以重大新药、医疗器械、中药现代化为核心,提高中高端医疗产品的国产化能力,提升产业规模和技术竞争力;研发便于操作使用的适于家庭或个人自我保健、功能康复和替代的医疗器械产品;围绕保健康复需求,重点发展老年人适用的康复辅具等研究与推广,采用运动、视觉、交流等功能代偿技术提升残疾人康复水平,在加强急性治疗与控制期康复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慢性病恢复期康复治疗能力,中医康复作用机制及适宜技术推广。
 
(5)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十二五”专项规划
 
2011年12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指出:在康复领域,围绕我国“人人享有康复”的需求,根据普惠化、智能化、个性化等发展趋势,研究结构替代、功能代偿、技能训练、环境改造等技术产品,积极发展肌电及神经控制等智能假肢、人工耳蜗等智能助行/助听/助视辅具,老年人行为功能训练系统,脑卒中病人及运动功能缺失病人的康复训练系统等产品,加快智能化、低成本的先进康复辅具的研发,提高康复设备普及率。
 
(6)“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2012年2月,国家原卫生部发布的《“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指出,以“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加强康复医学能力建设,将康复医学发展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立医院改革总体目标,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统筹考虑,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疾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7)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2012年3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分别针对三级康复医院和二级康复医院,在床位数量、科室设置、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综合医院康复科以及康复医院的建设将大大激发康复器械的市场需求。
 
(8)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大力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等延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康复医学服务能力和护理水平;向群众提供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系列服务。
 
(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0)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要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
 
(11)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2014年1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指出继续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
 
(12)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老龄委办公室综合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要在养老领域推进“互联网+”行动,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思维与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相融合,对传统业态养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通过搭建信息开放平台、开发适宜老年人的可穿戴设备等,不断发现和满足老年人需求,强化供需衔接,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个性、高效的智能养老服务。要以长效合作机制建设为重点,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要在居家社区服务方面推动养老企业连锁化经营,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工作,并要鼓励养老领域的大众创业,培育小微型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对普通住宅用于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变更设施用途、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13)《<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2015年版)》
 
2015年9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2015版)》,将智能型康复辅具、计算机辅助康复治疗设备、重大疾病与常见病和慢性病筛查设备、健康监测产品(包括可穿戴)、健康大数据与健康物联网、远程医疗及相关标准等列为高性能医疗器械的发展重点。
 
(14)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个制度的设立,标志着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计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指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要求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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