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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8-26 10:37:17】【打印】【关闭】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配合做好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适时适度上收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各地要保障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站房用地及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市、县环保部门承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等)
 
(三)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
 
(四)鼓励引导监测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持续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前,70%以上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环保部整体达标验收。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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