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优惠减少,影响水电板块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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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优惠: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得税政策优惠:2009年政府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对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政策: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三大税收优惠政策中,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由于其执行特征,将随着水电站投产运营的时间逐步消退;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政策持续时间到“十三五”末期,未来持续性存在不确定因素;增值税退税政策优惠进入2016年后开始减少,2017年之后会否有新政策出台也是未定之数。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存在消退的可能,对水电行业产生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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