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环保运营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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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根本大法,各项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的立法都必须以该法为基础。该法规定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规定等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9月开始对该法进行修改,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总体原则是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规
在我国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前,就已经出台并实施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9)两项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标准。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确立了我国垃圾处理收费的制度。之后,又相继颁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法规标准。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于2003年6月发布施行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全程管理、集中处置、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等四大原则。根据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此外,其他与行业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政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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