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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正式实施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9-23 13:42:44】【打印】【关闭】
我国是仿制药大国,目前我国已有药品批准药号约18.9万个,95%以上均为仿制药。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药品水平低、建设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审评审批只重视质量的一致性,而忽视了疗效一致性;另一方面,由于仿制对象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药品经过再仿后,仿制药的质量与原研药相比差距越来越大,临床有效性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证,有的甚至是安全的无效药。

近年来,为了解决初期药品审批制度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国家食药监总局也一直在推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为了提高我国仿制药的整体竞争力,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国家食药监总局力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

所谓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要求仿制药在和原研药剂型相同、剂量相同、结构相同、活性成分相同、给药方式一致的情况下,人体对仿制药吸收的速度和程度也要与原研药保持一致,治疗效果和安全效果要与原研药相同。即仿制药要求达到与原研药至少要具有药学等效性(PE)和生物等效性(BE)。自2012年国务院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分期分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以来已酝酿数年,2015年一致性评价政策正式出台,至2016年5月31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的相关文件全部落地。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文件汇总

 
文件中表示,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卫生计生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329-234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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