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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行业痛点2:商业模式并不健全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7-29 14:32:16】【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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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同行准则较难行得通。出于历史原因,中国土壤污染主体大多是各类国有工厂,经过多轮的改制重组,很多工厂产权归属关系已经多次变化,即便产权明晰的,也很难有能力再去支付高额的土壤修复费用。因此,“谁污染,谁治理”这一环保行业的通行准则,在土壤修复行业不太行得通。
 
大多数项目依赖财政拨款,少数商业项目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大多数依赖财政拨款,为中央、地方政府出资,环保工程商采用EPC的方式执行。对于少数商业项目,遵循“谁投资,受收益原则”,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污染场地再利用,由于有了直接的利润获得者,如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等,其费用由污染场地开发后受益方支付是较合理可行的。具体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体现在土地出让金中,由政府的土地储备部门承担投资职能;一种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政府将未治理的毒地出让,企业竞争获得土地后由其开展治理,达到环保标准经过验收后再进行开发建设。
 
常见商业模式:招投标为主,辅以修复开发。国内土壤修复的分配权一般在政府手里。环保部确定污染地块后,再由国土储备局进行拍卖,常见的模式包括招投标或修复+开发。两种方式各有优劣,招投标为主流,辅以修复开发。修复开发通常与土地流转结合,典型例子为永清环保的“岳塘模式”:永清集团在2014年1月与湘潭市岳塘区开展合作,政企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在综合治理好重金属污染后,这片工业区将整体开发为生态新城,土地重新得以利用,土地用途也发生了根本改变,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永清集团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治理收益。

土壤修复中招投标和修复开发模式优劣对比

 
工业用地项目居多,耕地很少。目前,土壤修复主要分工业、耕地修复,其中工业用地治理项目较多,主要是项目具有后期开发价值,耕地的修复因为难以找到买单人,修复的很少。

部分上市公司土壤修复项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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