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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0-06 23:48:39】【打印】【关闭】
为了规范民航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经营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性法律,同时颁布了《民用航空规章》等配套法规政策,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用航空运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民航业务资质、业务运营规则、价格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国内航空运输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民用航空法》
 
1996年3月颁布的《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用航空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本行业的整体监管体制,并对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根据1997年10月颁布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我国国家机构、外资持股低于35%的中国企业法人拥有或向境外租赁的航空器需要进行中国国籍登记以及相关登记程序,并明确了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以及优先权等权利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
 
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及《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根据1985年12月颁布并于2011年11月经过第4次修订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民用运输类飞机申请或更改型号合格证必须符合有关飞机适航的标准,并从飞行、结构、设计与构造、动力装置、设备等方面对于适航飞机提出了系统全面的标准。根据1987年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在中国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国内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需要符合相关适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4)《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及《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
 
根据2006年1月颁布的《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需服从我国的国内航线、航班的经营许可管理,由民航局或地区民航局分别采取核准或登记方式进行管理。民航局2010年2月颁布的《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对于国内航线和航班的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相关修改,减少了审批事项,规定涉及北京、上海(虹桥/浦东)、广州三大城市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为核准/登记管理;其他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为登记管理;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为登记管理。
 
5)运价制定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及民航局于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以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各航线公布票价为基准价(平均每客公里0.75元),同时将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权限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航线、市场调节价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独飞航线及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等,由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进行运价管理。
 
2013年10月民航局及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
 
6)《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7月颁布的《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419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国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过渡期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暂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未来的航油定价机制将更加市场化,航油价格受到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将显著减弱,但也对民航企业在加强航油成本管理、应对航油价格波动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及民航局于2009年11月下发的《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可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该机制有助于航空运输企业抵御油价波动的风险,通过燃油附加消化大部分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及民航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该等对燃油附加与航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完善措施将进一步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并保障旅客合法权益。(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航空客运行业研究报告航空货运行业分析报告航空服务行业调查报告航空运输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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