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法律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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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办学,1997年10月1日,我国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于民办教育的相关条例文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条例第六条里面提到“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十七条提到“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国家明文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办学,不能参与任何形式的结余分配,事实上该条例对民办教育限制性较多,民办教育积极性不高。该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废止。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条提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民促法》规定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并未说明具体规定;同时仍然坚持民办学校公益属性,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13年9月,国务院拟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促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15年1月,李克强总理张开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的修正草案,涉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民促法》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修改在于:(1)删除了“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2)提出民办学校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营利性办学主体在工商局登记为企业单位,非营利办学主体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待遇,但营利性不能;(3)选择营利性办学的主体,按《公司法》运营管理,具有自主定价权和结余分配权,由市场来调节。
民办教育法律建设过程
《民促法》修订审议时间轴
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12月全国人大二读,通过了《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暂缓表决。市场此前预期2016年6月全国人大将对《民促法》修订进行三读,但最后并没有出现在此次会议的议程里,审议再次被延后。对于下次审议具体时间,市场不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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