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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08-04 11:08:13】【打印】【关闭】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巴塞尔协议I将银行资本金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并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世界著名银行倒闭或者损失严重的案例,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频繁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业越来越意识到,巴塞尔协议I仅仅强调信用风险是远远不够的。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II代表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示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为了稳步推进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II,推动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该意见认为,鉴于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条件,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巴塞尔协议II。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我国商业银行分为“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两类,并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该意见规定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当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后提出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申请。
 
为了避免国际金融危机重演,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强调提高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并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为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稳健性和国际竞争力,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5月3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该意见立足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借鉴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并构建了一套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坚持了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统筹推进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统一的总体思路,旨在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研究中心编辑部, 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行业调查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研究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市场调查报告金融行业研究报告城市商业银行行分析报告村镇银行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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