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信息及互联网安全行业主要宏观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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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工信部审议通过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同时,该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主要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禁止的事项。
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发展信息化水平,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推进先进网络文化建设,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实现信息强农惠农,健全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重点领域信息安全,加快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和完善政策措施。
2011年12月,工信部通过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准则,服务规则和行为边界,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规范了广告窗口弹出行为,强化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1年2月,文化部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要求并明确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废止了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继续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材料的内容,并进一步对申报流程及时间进行了说明。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规定每个机构或每位个别人士,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第三者的著作、作品、录音或录像产品,须向该等产品的合法版权拥有人取得许可,并向其支付赔偿,相关法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合法版权拥有人可采取技术性措施,以保护其透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除相关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机构或个别人士不能有意逃避、破坏或以其他方法协助他人逃避该保护措施,唯法例许可者除外。
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公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明确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并规定了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进行了行为规范,定义了对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与处罚措施。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中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并分类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该办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规定其不得发布传播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对中国境内电信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将电信界定为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广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受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将电信业务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该条例,全国电信业务运营商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网络游戏行业研究报告,移动网络游戏行业分析报告,网页游戏行业调查报告,网络游戏发行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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