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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版业务的行业监管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3-02 15:23:54】【打印】【关闭】
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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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许可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版单位必须针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2)出版社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和《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出图[1994]610号)的规定,不同性质的出版社,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各类专业图书出版社,要集中力量出好有关本专业的图书,各大学出版社,要根据各自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出书。各出版社具体出版范围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定。
 
(3)经营性出版社评估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建立评估体系。被评为一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出版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少数综合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有严重出版违规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对连续两个评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备办社条件的图书出版单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资格。
 
(4)选题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出图[1997]860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法规,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书号使用许可制度
 
中国标准书号是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BookNumber,简称ISBN)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个ISBN唯一标识一部在制作、销售和发行中的专题出版物。
 
根据《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新出图[1998]1377号)的规定,国家对书号使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提高图书整体质量、合理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新闻出版业总体发展目标和出版社每年报送材料,核定全年书号总量,并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以及总政治部宣传部管理并分配。根据
 
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7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1月7日发布后,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6)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
 
出版行业相关质量控制和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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